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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须知
为适应广州市停车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优化营商环境,落实事权下放,《条例》对经营性停车场实施事后备案的方式,经营性停车场只需向所在区交通部门报备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停车泊位类型和数量、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必要资料,进一步简化了停车场开业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各区交通部门开始受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为指导做好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工作,经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对《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办事指南(试行)》(穗交函〔2018〕2628号)进行了修改。请各单位根据修改后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办事指南》要求,尽快办理备案。 01 事项名称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指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要求辖区内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报送其停车场有关信息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本指南所称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停车场。 02 工作依据 (一)《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二)《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03 适用范围 本市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工作,适用本指南。 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有关规定,下列停车场无需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一)非经营性停车场; (二)非机动车停车场; (三)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 (四)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 04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条件 停车场经营者持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有“停车场经营”。 如停车场经营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主营项目未列明“停车场经营”的,可登陆“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其具体经营范围,具体查询办法见附件1。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如经查询该停车场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不包括“停车场经营”的,应当告知停车场经营者先到工商部门增加(变更)经营范围后再前来办理备案。 05 证件名称 《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附件2),指经营性停车场已经报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回执证明。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实行“一场一证”,即每一个经营性的停车场,均须取得一份《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 停车场经营者有多个经营性停车场的,每一个停车场都须持有《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但是,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广场等同一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多处停车场地(包括露天停车场地、停车库、停车楼),由同一停车场经营者以同一停车场名称、同一收费标准对外提供停车服务的,视为一个停车场办理备案。 06 实施机关 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即各区交通(运输)局。 07 备案报送人 停车场经营者是备案报送人,原则上以停车场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为备案报送人。 停车场经营者总公司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以“经营者”名义前来区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有困难的,可由其设在广州市持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为经营性停车场“备案报送人”,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表格和备案证明应明确以总公司为“停车场经营者”。 备案报送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备案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08 备案内容 (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停车场的经营者信息。从备案目的来看,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等信息具有备案价值,其他信息无需登记。备案报送人不需提交营业执照,但需在填表时填写停车场经营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 备案报送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停车场经营”项目。 (二)经营地址 经营地址是停车场所在地的位置信息,非指停车场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 同一块停车场地由不同的停车场经营者分别经营不同停车位的,应当分别备案,备案机关登记不同的“停车场名称”加以区别。对“经营地址”标注,则结合分别管理的停车位平面情况和方位情况加以细分,并要求备案报送人设置不同的停车场标志牌(P牌)。 (三)停车位类型、数量 停车位类型、数量是停车场的泊位信息。对停车位类型和数量进行备案,有利于备案机关掌握停车场基础数据。备案机关对某一停车场实施备案时,需对不同的停车位类型及相应的停车位数量均作登记。 1.停车位类型。停车位分类较为复杂,区分标准不同,分类也不相同: ——按照服务对象划分,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 ——按照建筑性质划分,包括独立建设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如利用空置地、待建地块、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位等区域设置的临时停车位、居民聚居区内利用非城市道路或代征代建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等)。 ——按空间类型划分,包括地面停车场(包括露天停车场和室内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混合式停车场。 ——按照是否机械类划分,包括机械式停车场、自走式停车场。 ——按照经营行为划分,包括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无须办理备案。 ——按照服务功能划分,包括住宅、行政办公、商业、商住混合、医院、学校、交通枢纽、景点等场所的停车场。 2.停车位数量。停车位数量指某一个停车场内按照规范设置的可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泊位数量。 (四)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是停车场的空间信息。对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进行备案,有利于备案机关掌握停车场内部、外部的空间信息。 1.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是指以简明图解形式表示停车场内部的平面布局,标示停车泊位位置、进出通道、出入口位置等基本信息的平面示意图,一般包括方向标(指北针)、图例和注记等要素。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和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应优先提交停车场平面图;提交停车场平面图有困难的,可提交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停车场如有多层空间结构(如机械式停车设备、多层停车楼、多层地下停车库),需提交各层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 2.停车场的方位图,是指将停车场外部四周的道路(包括道路名称、车流方向)和建筑物标出的方位平面图,一般包括方向标(指北针)、图例和注记等要素。 除了上述四项法定备案内容外,停车场名称是车辆停放者区分不同停车场的主要标志,也是停车场标志牌对外公示内容之一,需作备案登记。 09 事项分类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分为首次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备案证明遗失、损毁的,可办理补发手续。备案报送人办理备案时,根据事项类别填写格式文本,并提交相应材料。 首次备案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尚未办理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填写《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表》。备案报送人报送材料规范、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广州市停车场行业管理系统,出具《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 停车场经营者经营多个停车场的,须就每一个停车场到不同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主管部门办理首次备案;停车场经营者每新增一个停车场,每个新增的停车场都需办理首次备案。 对办理首次备案的停车场,备案机关需注意提醒备案报送人依法完善相关停车场服务设施,如按规定设置公告牌和统一规范的标志牌(P牌),并按规定上传停车信息数据等。新开业停车场没有标志牌(P牌)编号,由区交通运输局进行编号,并填写“新设P牌编号”。 10 备案材料 《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表》 停车场平面示意图 停车场方位图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服务信息表》 11 备案的方式和途径 备案报送人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可通过报送书面材料的形式办理,也可以通过报送电子数据的方式办理。 12 办理程序 (一)报送材料 备案报送人根据备案事项分类,选择适当的报送方式和途径向停车场所在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备案报送人对其报送材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二)核对材料 备案机关对备案报送人报送的材料对照《备案材料目录》要求进行核对,确保“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涉及停车场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根据填表信息登陆“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进行查验。 报送材料存在错误可当场更改的,应当允许备案报送人当场更正;报送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报送人现场报送备案材料的,备案机关对报送材料经核对符合“齐全、规范”要求的,应当当场向备案报送人出具加盖备案机关印章的《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 13 收费依据及标准 备案机关办理经营性停车场备案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14 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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