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5 05:07:00 阅读:loading...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等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11月20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三十一、对《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的“价格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二)删除第五条第一款中的“的消防监督和”和“消防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生态环境、水务、园林、城市管理、消防和人民防空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三)将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具体办法的要求进行操作。”
(五)将第二十五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六)将第二十八条中的“工商”和第二十九条中的“工商登记”修改为“商事登记”。
(七)删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将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第五十五条第五款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九)将第五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商事登记和价格手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将第五十八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删除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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