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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工作指引(试行)于2026年2月1日起试行
经营性停车场备案, 是指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要求停车场经营者报送其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资料存档备查的行为。分为以下四个子项:
事项名称1: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
事项名称2:经营性停车场变更备案。
事项名称3:经营性停车场注销备案。
事项名称4: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回执补办。
办理依据
依据: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
第十五条【备案管理】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经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 一)停车场经营者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
(二)停车位类型、数量和停车场的经营地址、平面示意图、方位图、入口位置信息;
(三)停车场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同时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并自变更或者停业、歇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违反备案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回执的, 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已经取得备案回执的, 由原备案机关公告撤销。
首次备案材料目录
(一)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首次备案表
(二)停车场经营者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
(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
(四)停车场方位图
(五)停车场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六)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首次备案材料形式标准
1.备案材料按照按照以上《首次备案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备案报送人填写的文件按照 A4 规格纸张打印。
3.备案资料的其他复印件按照 A4 规格纸张, 内容应当清晰。
4.备案报送人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网上办理)备案的,备齐所需材料后,根据所需办理业务选择对应操作模块,按顺序逐项完成填报和上传图片。
5.电子数据交换(网上办理)备案上传图片规格和要求:单张图片不超过 2M(兆),大小设定不超过(小于或等于)1000 像素×1000 像素,文件格式须符合政务服务标准规定。
材料受理
备案报送人以书面形式按照指引《首次备案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备案材料,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综合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备案报送人委托经办人办理备案手续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20)12345。
施行时间
本指引自2026年2月1日起试行。
如有备案业务需要代办可以联系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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