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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2020年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出台文件对在原有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免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时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也修改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删除了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有关规定。因此,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一)信函: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南二路1号交通信息指挥中心交通调控处,邮编:510620;
(二)电子邮件:liusm@gz.gov.cn;
(三)网站: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j.gz.gov.cn),“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
特此通告。
附件: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
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以立体化方式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场地等建设用地场所,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四条 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库。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国土规划审批工作,依法免于许可的情形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类工程相关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许可核发、竣工联合验收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道路附属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配建有关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目录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授权委托的主体作为项目申报人。
政府投资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申报人。
第六条 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作为临时停车场。住宅小区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人,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业主表决通过后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主体作为申报人。
利用村集体用地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受其授权委托的主体作为申报人;涉及农用地利用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
政府储备土地或者暂时不能开发的土地,可以安装可拆卸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作为临时停车场。临时利用政府储备土地的条件和手续,依照本市储备土地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国土规划审批手续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本办法有关要求办理。
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在原有用地红线内或者在政府储备土地、暂时不能开发的土地安装敞开式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及其安装基础免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以及施工、环境影响评价等许可手续,但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者室外安装非敞开式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结合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明确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须备资料清单及具体内容。
第八条 在原有用地红线内或者在政府储备土地、暂时不能开发的土地安装敞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除遵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周边现有建筑距离不小于六米,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有关防火间距要求,临住宅一侧设置必要的构造隔离设施。但是,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高度不超过一百米,且周边现有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者周边现有建筑的外墙比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停车部位高十五米以下部分均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的,则与周边现有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受此限。
(二)在不临城市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备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三米;在临城市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备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六米,并且设置回转车道时不小于七米。
(三)在建筑工程退让道路范围内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停车部位高度不大于24米。
前款所称停车部位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车辆停留在设施最高处的部位。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管理要求,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和保护规划要求,停车设施高度、体量、色彩应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征求所在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所在公共停车场车位数量超过一百个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 社会投资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免于办理投资立项或备案手续;政府投资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或者位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地下单体建筑内的,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消防备案与抽查。
第十三条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
室外敞开式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免于计算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室外非敞开式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室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以及涉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建筑面积和建筑密度按照现行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执行,建筑间距、退让按照本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执行。
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设置适合外廓尺寸较大车型停放的停车位。
第十四条 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或者室外安装敞开式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申报人应当自行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在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要求、依法审批、确保安全、不妨碍城市景观等条件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外部结构开展广告业务。
第十六条 为了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安装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经规划核实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拆除后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六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施安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税务、价格等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
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合理选择位置,不得占用现状或者规划的城市道路、消防通道,不得侵入永久基本农田、总规禁建区、规划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生态红线等强制性图斑监控范围,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不得超过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噪声限值,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并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符合文物、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城市景观等规范要求。
第二十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可以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依据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设施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敞开式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在室外安装且设施四周外立面敞开总面积大于四周外立面总面积的四分之一,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四周外立面且其长度不小于停车设施周长的二分之一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交运规字〔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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