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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度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评活动的通知
2020年度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评工作要求
为了发挥规范停车场示范效应,进一步加强我市停车场经营守信行为和提升停车场行业服务水平,我会定于2020年6月起,在全市范围开展2020年度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评工作,现将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考评小组
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管理办法》,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每年组织开展本市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工作。成立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评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成立2020年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评小组:
组 长:潘国璠
副组长:张朝德、赵广峰、钟伟明、高克仁、张洪利、谢凯、李绪进、李胜学、冯义升
组 员:李沃铭、黄小金、唐进中、张环、戴泓、彭登兵、王安东、周远岳、刘松山、谈佑龙、彭晓东、陆伟原、关剑斌、苏永年、梁伟杰、黄德威、郭永亮、林庭才、梁雪丹、吕兰杰、程秀文、卢小琼
支持协助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调控处、各区交通管理部门
考评工作具体办公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31号312室协会秘书处。秘书处主要负责申报及考评过程中提供咨询和提供相关服务。
联系人及电话:卢小琼:020-86010039,15918567156
二、申报单位范围和条件
1、广州市全市范围内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
2、在区交通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三、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
(一)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设置行业规范》相关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评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审表》评分,考评合格停车场将被授予“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诚信单位”称号。
(二)“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评小组”制定年度参评停车场指标分配细则。
(三)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协会应组织专家予以帮扶整改,并将结果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备案。
1、综合考评不达标的;
2、发生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违反《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律法规,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事件的;
5、考评小组抽查到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的停车场,如拒绝考评的。
6、经媒体报道违规情节严重的,或引发群体安全事件并经核实的。
7、申报单位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四、考核评价标准
(一) 项目基础管理;
(二) 服务满意度;
(三) 制度建设;
(四) 服务设施建设;
(五) 现场管理情况;
(六) 其他服务设施;
(七) 停车场管理亮点。
具体细则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管理办法》之《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审表》进行评价。
五、培训指导
为更好地做好考评指导工作,8月中旬我会将聘请有关专家,统一对申报参评的项目进行基础资料管理、现场综合管理等内容举办专题说明会,具体时间、地点等安排另行通知。
六、工作程序
申报→初审(确定参评企业)→专题说明会→考核评价→公示→通报表彰
(一)申报
2020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申报单位按规定填妥《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申报表》后,向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提出申请。申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1)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停车场备案证明(复印件)
(3)《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申报表》
(4)能反映停车场形象的照片若干张
(5)小区内非规划配建停车场,须出具业委会同意设置停车场书面证明(或双过半证明)(非规划配建停车场须备)
(6)具备有效的技监部门出具的机械设备生产、安装技术合格证(机械立体车库须备)
(二)考核评价
8月上旬,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请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初审。
9月-10月,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将组织专家考评小组,对停车场现场综合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的现场考评。具体的考评时间和考评安排另行通知。
(三)公示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将对参评“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的停车场通过现场评审后,在“广州停车网”等公众平台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经调查后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公示期内,对有异议或受到质疑的项目,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将另行组织专家帮扶整改后重新复评。
(四)通报
11月底前对相关材料做最后核定、公布,将结果报送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区交通部门,作为停车场企业信用记录的参考。利用社会媒体适时公布宣传。由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授予“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诚信单位”,并颁发奖牌证书进行通报表彰。
附件:1. 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申报表 (点此下载)
2. 2020年度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细则(点此下载)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
2020年5月18日
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停车场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体系,提升停车场行业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十二条“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包括对广州市全市范围内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经营性停车场的服务质量、经营管理、设施设置、场地、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具体内容
第五条 按照停车场经营企业软硬件服务水平标准及经营规范情况,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合格的,授予“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诚信单位”称号。
第六条 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指标包括:
(一)停车场管理指标: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人员聘用、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停车场场地及服务设置指标、现场人员服务规范、现场安全设施、标志标线规范等。残疾人停车位、充电桩设置等。
(三) 客户满意度指标,包括现场客户满意度、投诉及媒体曝光等情况。
(四) 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情况。
(五) 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节能产品、停车场智能化建设以及错时共享停车等。
第三章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
第七条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每年组织开展本市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工作。成立“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工作采取停车场企业自愿报名参加,以及行业协会抽查的形式进行。报名时间及考评具体安排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工作开展计划。
第九条 “考评小组”负责对参评停车场资料的初审和现场考评。为使考评工作兼顾区域性和代表性,应制定年度参评停车场指标分配细则,确定年度考评停车场的数量。
第十条 在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工作开展过程中,“考评小组”可组织专家评审组上门帮扶指导和对参评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必要条件:
1、经营满一年;
2、有营业执照及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0分计分制,考核周期为考核当日前近一年的情况。
第十三条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评分基准分值。基准分达标的为考评合格,不达标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于考评合格的停车场予以授牌和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对于考评不合格的停车场,协会组织专家予以帮助整改。并给一次整改重评的机会。如整改后还是不合格,取消当年参评资格,继续整改完善。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考评不合格。协会应组织专家予以帮扶整改,并将相关结果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备案。
1、发生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2、违反《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律法规,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事件的;
4、考评小组抽查到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的停车场,如拒绝考评的;
5、经媒体报道违规情节严重的,或引发群体安全事件并经核实的。
第十六条 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的停车场企业应如实报送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材料。“考评小组”对停车场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并要求企业进行说明。
停车场企业报送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当年其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终止。
第十七条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停车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从业人员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培训教育等。
(三)安全管理情况。停车场内安全设施设置规范、消防演练、有灾害天气应急预案等。
(四)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出入口、道闸设置、标志标线的设置。智能化管理及收费情况、票据管理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原因、经过,以及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善后处理情况等。
(六)获得政府及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残疾人车位、错时共享停车、充电设施设置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企业报名情况确定评审停车场的数量,并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审表》,组织对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考评完成后在《广州停车网》等公众平台对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经调查后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在公示结束后,对相关材料做最后核定、公布,将结果报送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区交通部门,作为停车场企业信用记录的参考,并利用社会媒体适时公布宣传。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建立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资料计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利用《广州停车网》等公众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各区交通管理部门以及12345等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的联系,建立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管理部门可将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于考评成绩合格的,适当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包括:
(一) 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次数或免检;
(二) 在开展表彰活动时,优先列入表彰候选名单;
(三) 在招投标活动中,建议加分;
(四) 推荐省、市相应管理部门,给予信用加分。
(五) 在公众媒体表彰。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将对参评企业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按照前述程序重新进行公示和备案。停车场管理主体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六条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公开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章的要求,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息,不得公开虚假信息。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参评停车场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在考评有效期内实时跟踪了解获得“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诚信单位”的停车场企业,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的,及时撤销称号,并收回相关证书和牌匾。对受到举报投诉的企业及时核实情况,视实际情况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工作不收取费用。鉴于该项工作开展经费需要,可在自愿的原则上,鼓励相关企业提供赞助,支持该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起试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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