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5 05:23:00 阅读:loading...

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停车场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停车场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体系,提升停车场行业服务水平,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十二条“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应当遵守本办法。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包括对广州市全市范围内经营时间满一年以上经营性停车场的服务质量、经营管理、设施设置、场地、制度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工作。 第二章 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具体内容 第五条 按照停车场经营企业软硬件服务水平标准及经营规范情 况,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合格的,授予“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诚信单位”称号。 第六条 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指标包括: (一) 停车场管理指标: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信誉档案、人员聘 用、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 停车场场地及服务设置指标、现场人员服务规范、现场安 全设施、标志标线规范等。残疾人停车位、充电桩设置等。 (三) 客户满意度指标,包括现场客户满意度、投诉及媒体曝光 等情况。 (四) 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情况。 (五) 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节能产品、停车场智能化 建设以及错时共享停车等。 第三章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 第七条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每年组织开展本市停车场企业服 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工作。成立“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评小组”(以下简称“考评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工作采取停车场企业自愿 报名参加,以及行业协会抽查的形式进行。报名时间及考评具体安排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工作开展计划。 第九条 “考评小组”负责对参评停车场资料的初审和现场考评。为使考评工作兼顾区域性和代表性,应制定年度参评停车场指标分配细则,确定年度考评停车场的数量。 第十条 在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工作开展过程中,“考评小组”可组织专家评审组上门帮扶指导和对参评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一条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必要条件: 1、 经营满一年; 2、 有营业执照及备案证明。 第十二条 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0分计分制,考核周期为考核 当日前近一年的情况。 第十三条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评分基准分值。基准分达标的为考评合格,不达标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对于考评合格的停车场予以授牌和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对于考评不合格的停车场,协会组织专家予以帮助整改。并给一次整改重评的机会。如整改后还是不合格,取消当年参评资格,继续整改完善。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考评不合格。协会应组织专家予以帮扶整改,并将相关结果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备案。 1、 发生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2、 违反《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 3、 违反法律法规,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等群体事件的; 4、 考评小组抽查到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的停车场,如拒 绝考评的; 5、 经媒体报道违规情节严重的,或引发群体安全事件并经核实 的。 第十六条 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的停车场企业应如实报送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材料。“考评小组”对停车场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当组织核查,并要求企业进行说明。 停车场企业报送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当年其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终止。 第十七条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停车场营业执照、备案证明、从业人员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培训教育等。 (三)安全管理情况。停车场内安全设施设置规范、消防演练、有灾害天气应急预案等。 (四)服务设置情况。包括出入口、道闸设置、标志标线的设置。智能化管理及收费情况、票据管理情况。 (五)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原因、经过,以及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善后处理情况等。 (六)获得政府及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残疾人车位、错时共享停车、充电设施设置情况等。 第十八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和企业报名情况确定评审停车场的数量,并按照《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审表》,组织对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考评完成后在《广州停车网》等公众平台对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经调查后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在公示结束后,对相关材料做最后核定、公布,将结果报送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及各区交通部门,作为停车场企业信用记录的参考,并利用社会媒体适时公布宣传。 第二十一条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建立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资料计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利用《广州停车网》等公众信息平台,及时公布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各区交通管理部门以及12345等热线电话等 多种途径的联系,建立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管理部门可将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 为停车场经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于考评成绩合格的,适当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包括: (一) 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次数或免检; (二) 在开展表彰活动时,优先列入表彰候选名单; (三) 在招投标活动中,建议加分; (四) 推荐省、市相应管理部门,给予信用加分。 (五) 在公众媒体表彰。 第二十五条 停车场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 后,将对参评企业进行复评。复评结果按照前述程序重新进行公示和备案。停车场管理主体发生变化的,需重新申请考评。 第二十六条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公开停车场企业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章的要求,不得编造、篡改企业信息,不得公开虚假信息。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参评停车场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在考评有效期内实时跟踪了解获得“广州市停车场服务质量诚信单位”的停车场企业,对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的,及时撤销称号,并收回相关证书和牌匾。对受到举报投诉的企业及时核实情况,视实际情况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考核工作不收取费用。鉴于该项工作开展经费需要,可在自愿的原则上,鼓励相关企业提供赞助,支持该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起试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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