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5 05:10:00 阅读:loading...

广州市停车场开业资质评审条件(试行)
1.总则 1.1本条件停车场是指营业性停车场。 1.2本条件以《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市停车场开业技术经济条件》为依据,规定了停车场开业的设施条件和经营者条件。 1.3本条件适用于广州地区须经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各类停车场及其经营者。 1. 4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由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依照本条件,负责对申请开业的停车场及其经营者的资质条件进行评审,并就符合条件与否向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评审意见。 1.5申请开业的停车场及其经营者除符合本条件之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停车场分类 2. 1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2.2室内停车场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由顶盖遮掩,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2.3室外停车场停车位主要设在建筑物之外,车辆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包括室外永久性、临时性停车场和货车停车场。 2.4临时停车场利用空置建筑物或场地设置的非规划的简易停车场。 2.5路内停车场占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 2.6配建停车场按照城市规划部门的停车场建设规划、建筑物配套建设停车场的规定和相关的批准文件建设的停车场。此类停车场多由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投资兴建,多指建筑物内的室内停车场。 2.7非规划停车场不属于城市规划部门规划和批准建设的停车场。为了解决停车问题,利用住宅小区内道路、场地和闲置建筑物、场地,以及内街内巷设置的停车场。临时性停车场多属于这一类。 2.8机械式停车库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停车库。
3.设施条件 3. 1室内停车场 3.1. 1具备有效的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1.2属于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具备与实际经营地址相符和有效的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经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报建、设计文件资料,同时,建筑结构和场地面积须符合批准的范围。 3.1.3应在出入口设置道闸等设备。应根据停车场内净高选择合适车型停放,宜在出入口悬挂限高铝杆(长度:单入口3m,双出入口6m,截面规格80mm×40mm)。 3.1.4有与停车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并采用混凝土或沥青地面。 3.1.5按照国家标准和停车方式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和停车位(详见附件一、二、三、四),实际的停车位数与申请资料相符。不得竖立或悬挂自制的停车场标志牌。 3.1.6停车场出入口应视线通畅,并不宜与城市主干道直接连接。汽车出入口通道的宽度,双向行驶时不应小于7m,单向行驶时不应小于4m。场内主要通道应能保证2辆汽车安全交汇,其宽度不应小于6m。如果受建筑环境和结构的影响,达不到此项条件,也可以规划、建设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3.1.7汽车停车场应符合广州市交通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停车位在30个(含30个)以上的停车场,应安装使用或兼容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结算系统,并具备与全市停车诱导系统接口的条件。 3.1.8具有保证车辆安全进出、停放的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备,以及良好的通风、排水系统。 3.1.9具备管理用房。 3.1.10停车位地面宜设车轮挡(距停车位后端线1000mm处,高度宜为150-200mm)。 3.1.11停车场内坡道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应在汽车通道的适当位置设置减速胶垫。在柱子、墙阳角及凸出构件等部位采取防撞措施,如设置防撞反光护角(规格为1000×300mm,黄黑反光)。 3.1.12立体式停车场须在每层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楼层和行驶方向标志,如导向牌,同时宜在地面用白色线条标注行驶方向。 3.1.13停车位宜标注车位号。通过悬挂车位号牌或地面喷号的形式标注。标注车位号应全场统一,请专业单位统一制作和施工,不得用毛笔或油漆刷手工涂写。 3.1.14不许设置使用易燃、易爆和污染物品的房间或存放库房。 3.2室外停车场 3.2. 1有与停车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永久性停车场的场地应采用硬地化;货车停车场的汽车通道和调车场地应采用硬地化。 3.2.2按照国家标准和停车方式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和停车位(详见附件一、二、三、四),实际的停车位数与申请资料相符。不得竖立或悬挂自制的停车场标志牌。 3.2.3永久性停车场和货车停车场应具备与实际经营地址相符和有效的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报建批准文件,其结构与场地面积须符合批准的范围。除经规划部门批准,出入口不宜与城市主干道直接连接。 3.2.4与外界有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停车场出入口应安装道闸,并设置门卫值班室。 3.2.5应符合广州市交通信息化的总体要求。停车位在30个(含30个)以上的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除外),须安装使用或兼容使用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结算系统并具备与全市停车诱导系统接口的条件。 3.2.6具有保证车辆安全进出、停放的照明设施和应急照明设备,以及良好的排水系统。 3.2.7汽车宜分组停放,每组停车数量不宜超过50辆,组与组的间距宜不小于6米。必须留出消防通道,道宽不小于4米。 3.2.8具有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合格证明,或者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详见附件五)。货车停车场不得存在“三合一”现象。 3.3临时性停车场 3.3. 1占用人行道或公共场所的临时性停车场,应提供与实际经营地址相符的公安交通、市政或城管部门出具的有效批准文件或证明。 3.3.2与外界有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出入口不宜与城市主干道直接连接。 3.3.3出入口应设置道闸,并设置门卫值班室。 3.3.4停车场地和通道应做到坚实平整,采取措施避免扬尘。 3.3.5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停车区、位(详见附件一、二、三、四),实际的停车位数大致与申请资料相符。 3.3.6配置必需的照明设施和排水系统。 3.3.7参照附件五的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3.4路内停车场 3.4. 1有公安交通、市政或路政部门的占道经营许可证明或批准文件。 3.4.2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施划停车位。 3.4.3安装并使用电子自动计价器(咪表)。按照《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管理。 3.4.4住宅小区占用区内道路(含场地)设置停车场,应设置限速、导向等必要的交通标志,施划停车位;设置停车场的路段须设置人行道,同时汽车通道(单向)宽度应不小于3.5米,并且具备车辆安全进出、停放的照明条件。参照附件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 3.5机械式停车库 3.5. 1具备有效的技监部门出具的机械设备生产、安装技术合格证。
4. 4.经营者条件 4.4.1具备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并与申请资料相符。 4.4.2具有与实际经营场所相符的有效的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或者与实际经营场所、申请人相符的与产权人签定的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4.4.3小区内非规划配建的停车场,须出具业主委员会同意设置停车场的书面证明,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当地街道或居委会出具证明,如果此证明也无法获得,可出具与发展商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街道、居委会可以提供证明时,应补充此项证明资料。 4.4.4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4.4.5提供与申请人和实际经营地址相符的合法有效的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资信证明或经济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 4.4.6制定相应的车辆保管工作制度。 4.4.7经营者应统一停车场管理人员的着装并佩戴统一明显的工作证卡。 4.4.8停车场内不得开从事非法的经营活动;不得违章乱搭建、乱摆卖、乱停放、乱堆放、乱张贴、乱拉挂。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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