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ZTCCXH FLOGO:300*107 BLOGO:992*283 BLLOGO:540*540 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
深圳一停车场连点6次同意才能缴费 涉事企业被罚1万元

2026-04-29 11:21:58 阅读:loading...

你卡在地下停车场的出口,道闸杆死死拦着,后面喇叭声催得人心慌。你手忙脚乱地在屏幕上狂点:第一屏要你授权通讯录,第二屏要你同意开启定位,第三屏要求绑定你的手机号,第四屏需要你开放相册全部权限……第五屏、第六屏又接连跳出来。你心里清楚这是明摆着的陷阱,可后面车堵得死死的,想倒车也没空间,根本顾不上细想,只能硬着头皮一路点下去。


这不是什么荒诞剧,而是深圳某停车场里曾经真实出现过的一幕!


你是否也有过类似经历?


近日,深圳市监局曝光一批停车收费乱象,其中某地下停车场因强制要求车主连点6次同意才能缴费的操作,涉事企业已被罚款1万元。

                                                                 

据悉,该停车场未设置人工收费通道,所有缴费操作均需通过线上完成,车主需逐一同意隐私授权、位置信息采集等条款,全程需点击6次同意,否则无法完成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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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有市民表示,原本简单的停车缴费,变得繁琐复杂,体验感不佳,吐槽"付个停车费像签合同"。


据了解,该停车场运营方因强制捆绑隐私授权、设置不合理缴费门槛,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停车场无人工渠道、强制注册均属违规行为,将持续加大排查整治力度。


除了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之外

停车收费的弹窗广告、

未明码标价、违规加收的

问题投诉也备受关注


记者获悉,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严查弹窗广告、低标高结、重复收费等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价格违法的典型案件。并要求全市经营性停车场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合法合规经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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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内重复收费

  多收15元被罚

接市民反馈,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的某小区停车场,价格公示牌标明“小车临时停放24小时最高收费20元”。经调查,市民曾于2025年5月17日至18日在24小时内两次进出:第一次停车时段为5月17日12:13—17:31,时长5小时17分,收费15元;第二次停车时段为5月17日20:49—5月18日7:51,时长11小时2分,收费20元。该公司本应在24小时内封顶收费20元,实际收费35元,多收15元。


该行为违反了一个计费周期(24小时)内不得重复收费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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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公示标准收费

主动退费仍被罚

深圳市某股份合作公司经营的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标明“小车临时停放,25元/天”。经调查,2024年8月1日至8月7日期间,部分车辆实际收费超过25元/天的标准,多收费用共计10969元。


事后当事人主动排查并全额退还多收费用,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退还款项,符合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等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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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标高结”违规收费

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深圳某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停车场,价格公示牌标明“小车临时停放:第一小时5元,第二小时起1元/小时,每天最高15元”。2025年1月2日至9日期间,当事人对12起停车收费超出公示标准,多收费用共计人民币51元。


事后当事人虽更新了公示牌并发布退费公示,但截至公示到期日无人申请退款,多收费用未予退还。当事人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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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告诫

全市各停车场经营主体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包括务必净化界面,禁止“弹窗违法广告”;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违背消费者意愿附加其他条件、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诚信计费,杜绝“低标高结”;禁止“超收、多收”。


来源:广东交通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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