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广州市停车场行业协会,英文名称:Guangzhou Parking Association , 英文缩写:GPA。
第二条本协会是广州地区从事停车场经营以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与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实施政府的有关规定,在政府与经营者间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以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战略为指导,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停车场行业管理,推动本地区停车场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会员单位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及其内外关系,维护本行业和会员正当经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行业提高管理、技术、经营水平,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四条 本协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三)本协会开展活动做到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四)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业户争利。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园中路338号(邮编:5104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停车场行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标准;代表行业参加政府的决策论证及有关活动;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政策,以及按要求开展有关统计、调查研究等工作。
(二)受理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本协会的相关职能工作:1.承担政府委托的课题研究任务;2.受理停车场资质评定工作,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经营者的资质证明;3.协调解决停车场的经济纠纷,化解矛盾;4.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
(三)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督促停车场经营者守法经营。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监督和规范会员的经营管理行为。受理会员的投诉,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行规行约、降低质量标准、违反价格规定、参与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形象等行为的,予以警告、业内批评及开除会员资格等惩罚;经教育仍不予悔改、情节严重的,协会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必要时在业内或社会进行公告。
(四)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代表本行业向政府反映会员和经营者的愿望和要求;建立法律援助机制,维护会员正当经营的合法权益;制定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对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调解,维护行业的稳定发展。
(五)建立诚信优质服务机制,推动行业形象建设,指导、协助会员健全质量、服务等基础管理。加强质量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优质服务评比活动,促进经营新理念、新模式的交流推广,提高全行业的整体形象和经营、服务水平。
(六)发挥协会的专家职能作用,对会员开展停车场相关业务的指导,为会员及社会提供停车场经营管理方面的咨询、项目策划、评估、代理招投标等中介服务;推动会员间的经济合作,促进行业内外和地区之间(包括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学习与协作,组织相关的产品推介、招商和学术研讨交流活动;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接待国外来访组团,不断扩大本协会的对外影响。
(七)收集、整理国内外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经营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库,依法出版行业刊物,建设行业网站,传播行业信息。
(八)组织推进行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九)按有关规定和协会宗旨从事有益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它业务活动,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营业许可并经登记注册的各类停车场的专营或兼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如停车设备、配件销售、智能交通技术供应商等);依法成立,与本行业相关的事业团体(如院校、科研机构等);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停车场行业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工人以及政府从事行业管理的领导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 提交入会申请书、注册登记和业务许可资料,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按规定办妥有关手续: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牌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协会工作,并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以及按政府政策规定由协会会员获得的其它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协会帮助、指导、解决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有关问题。
(七)享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二) 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按规定依时、足额交纳会费;
(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营管理活动资料、统计报表资料和有关信息;
(五) 恪守服务诚信,坚持合法经营,反对欺诈、不正当竞争等经营行为,维护本行业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 团结其他会员,促进同行间的交流、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因停业、破产的,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本协会按上述第七条(三)的相应规定对会员进行除名处理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公示。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须交回会员牌证,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并不得再用本协会会员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行规行约;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决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讨论并决定本协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难以任职时,可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作出调整;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决定临时任免,并于下一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正式任免。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惩戒;审议常务理事和理事的增补变更;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七)审定停车场的资质评定和优质服务评比等事项;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制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查本协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和正副秘书长,在各区、县级市设立联络处,作为协会常设机构,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协会的专业指导工作,根据行业特点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专业委员会围绕协会宗旨、业务范围及专业特点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专业性的帮助指导。专业委员会应制订工作计划,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其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经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并设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和会长工作制度,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分管协会组织、宣传、技术、市场研究和行业管理等方面工作。
会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会长、各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必要时扩大至讨论事项相关的常务理事或人员出席。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熟悉本行业情况,热心为本协会服务,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
第三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间,不能履行职责,或随意不参加协会活动,连续多次不出席会长会议的,应自行提出辞职,或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提请理事会劝其辞职或解除其协会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可经理事会表决作出调整。
第三十三条为便于协会开展工作,及时处置协会日常的急、重事务,由本协会秘书长兼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或扩大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协会经费收支状况,维护协会经费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组织拟定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和福利标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副秘书长的工作职责,监督检查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六)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及主管单位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出版宣传刊物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理事成员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04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广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